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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亭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5 09:5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3849 字体:

东发〔2011136

 

关于印发东亭乡党的基层组织

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组织:

    经研究,现将《东亭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东亭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着力构建公开、民主、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宣城市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意见》、《广德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指乡镇、机关、村(社区)、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深入实施“工业强乡”战略,加快实现跨越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具体,公开形式要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实效性和经常性。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服务大局,促进发展。要紧扣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围绕基层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有序地推进基层党务公开。

第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要做到内容规范、形式规范、程序规范、监督规范。通过实行基层党务公开,达到党内监督更加有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大大提高,党员的主体地位真正确立,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基层党组织的创新活力明显增强,党员、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

第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三重一大”、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本级党组织成员理论调研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成果指导工作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及实施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各种考核(检查)评价情况;各种考核(检查)整改措施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培养、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纠风治乱、机关评议、“12345县长热线”办理、优化投资环境投诉办理、机关效能建设、基层站所长考评等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党的基层组织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及执行情况,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任务分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承诺、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公开、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运行、处理违纪党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中央、省、市、县和其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本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多数党员群众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目录。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东亭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对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限进行规范。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规范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人等。

(二)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特别重大事项和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三)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有条件的基层党组织可聘用党务公开情况信息收集员(监督员)开展有关工作。

(四)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根据不同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方式,做到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党务公开主要通过党内会议、文件、报刊、公开栏、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短信、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各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与本单位(部门)或本村(社区)网站、“阳光村务工程”触摸屏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党务公开内容实时更新。机关、村(社区)、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应统一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栏标题统一为“xx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党务公开栏”。各基层党组织应因地制宜,确定一种以上的固定公开形式公开,其它公开形式作为辅助公开形式。应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的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积极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可以向党外和社会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党务公开网站、为民办事服务窗口及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必须做到经常、动态、及时,公开时限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联系电话;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各项工作联系点和服务党员、群众对象;信访接待日程安排等情况;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工情况;党组织和党员为民服务承诺内容;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系方式等。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周期。定期公开应与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时间相一致,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下季度首月15日前。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及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党组织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流动党员管理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费收缴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主要包括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开展的主要活动情况;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处理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情况;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等。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公开。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条  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主要通报党的基层组织党内事务、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意见收集和处理回复制度。通过党务公开情况信息收集员(监督员)、设立意见箱(网上举报邮箱)和专线电话等形式,畅通信息沟通和意见收集渠道。公开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再公开。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检查的重点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方式是否得当多样、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时限是否及时有效;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认可和满意。

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并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党务公开监督员测评情况和党员民主评议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党组织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稳妥有序推进。乡成立由乡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和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各党组织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分别联系1-2个基层党组织,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宣传报道,积极开展好此项工作。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基层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努力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展工作思路,不断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促使党员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努力把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把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的基层组织    党务公开    实施细则     通知

  送:市纪委,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               2011年8月30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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